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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曆新年前,許多企業都會舉辦尾牙活動,感謝員工一年的辛勞,同時也會辦理抽獎活動,但若尾牙抽獎得到現金或獎品,是否需要繳稅?對此,國稅局回應,尾牙抽到的獎金或各類獎品,依規定都需納入所得稅計算,但會因中獎人的身分而有不同計算方式。

(示意圖/Pixabay)
國稅局說明,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員工參加機關、公司舉辦的尾牙摸彩活動所得的獎金或實物獎品(例如汽車、手機、電腦、禮券等),屬於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,需依規定納入所得稅計算。
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指出,中獎人的身分將影響稅額計算方式。中獎人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扣繳義務人需按給付全額扣取10%的稅款,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至國庫、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,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。若單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,可不用扣繳稅款,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。
中獎人如果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,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%的稅款,於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,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,發給中獎者。
國稅局提醒,公司或機關在發放獎金與獎品時,應依《所得稅法》第88條及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》規定,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(免)繳憑單申報,以免影響後續申報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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